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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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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117号张云龙、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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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云某。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国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国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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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诉人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复议决定,纠正对张云某系江苏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事实理由为:一、江苏国源公司陈述申诉人是其实际控制人,仅系江苏国源公司的单方陈述,是其自己的观点,不能代表张云某的意见,不构成自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江苏国源公司陈述张云某是其实际控制人与事实不符。张云某与徐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张云某持有的70%的江苏国源公司股权转让给徐庆,当日徐庆通过转账方式全额支付350万元。江苏国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申诉人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再参与公司经营。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公司财物账册的签字署名均系公司股东张华,亦与申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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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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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